幼兒溺水身亡 成都一幼兒園被判賠17萬

幼兒溺水身亡 成都一幼兒園被判賠17萬

幼兒溺水身亡 成都一幼兒園被判賠17萬

幼兒溺水身亡 成都一幼兒園被判賠17萬

  一起因小孩在幼兒園放學回家途中溺水身亡而引發(fā)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。法院認定,被告幼兒園未盡到相應的管理、保護職責應承擔賠償責任,判決幼兒園賠償原告17萬余元。

 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,依法追加潘某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,并判決潘某負主要責任,賠償14萬元,幼兒園賠償3萬余元。潘某不服,提出上訴。